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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考官申请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工作,建立科学的考官管理体系,确保认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2.考官必须取得《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考官资格证书》,由认证机构聘任。
    3.考官隶属于全国特长生认证委员会,由全国特长生认证委员会与全国文化艺术水平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考官的资格及申报程序
(一)考官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市省级认证机构逐级向全国特长生认证委员会申请《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考官资格证书》:
    1.具有较强的素质教育教学能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2.持有特长生认证相关专业的国家一、二级演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
    3.素质测评相关专业领域内公认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
    4.素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及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5.具备特长生认证相关专业全国文化行业五级及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6.持有《全国注册社会教师资格等级证书》并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及认证推广工作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指导教师。
    7.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相关专业的能力与教学水平突出的指导教师。
(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可向承办机构申请,申请表及相关提交资料如下:
    1.《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考官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二寸证件照三张。
    4.已取得的申报专业相关的各类证书复印件一份。
    5.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考官申报资料审核认定合格后,个人资历证明资料由全国特长生认证委员会审批备案,审批合格后颁发《全国艺术特长生考官资格证书》,录入全国特长生认证考官档案库,并定期参加全国考官培训及科研活动。
三、考官职责  
    1.考官应以《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规范》为考试准则,履行公正、公平、保密等相关义务。行使考官职责,按照认证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2.认证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认证委考官执考工作相关规则执行。
四、考官的权利、义务
    1.根据全国特长生认证委的统一安排,由承办机构协助,组织考官进行认证评分工作。
    2.对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相关环节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照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相关规定,考官参与认证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考务费。
    4.考官有义务遵守全国特长生认证委有关认证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
    5.考官在执行考务时要衣着得体,持有《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五、考官待遇
    1.凡获得考官资格的人员,均有资格成为全国艺术特长生各类相关评选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
    2.考官可优先参与或承办全国特长生认证委组织的各类项目活动。
    3.考官的突出专业资历、业绩可优先享受全国特长生认证委在国际国内相关媒体上推广宣传。
六、考官年度审核
(一)全国特长生认证委成立考官年审小组,根据考官历次主考情况及工作态度评估考官的执考质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官资格:
    1.执考质量较差或经常出现工作失误的。
    2.不遵守全国特长生认证委有关保密规定或未经允许泄露试题、认证结果的。
    3.认证测试中营私舞弊的。
    4.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完成执考任务的。
    5.其它违反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相关工作规定的。
七、附则
    1.本规定由全国特长生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